昨天可以说发生了的比较大,很多人津津乐道的事,那就是所谓的堕胎权被最高法推翻了的事情。这篇文可能比较长,里面也可能会涉及的比较深。我希望能在我角度看比较中立和公正地大概讲一下美国堕胎权纷争的前因后果,这次裁决的影响,以及我们应该做的事情。我会把对事情的描述和个人的意见分开,并在个人意见前加上标识,以让大家清楚知道。但我也不能保障我所描述的事情就一定100%是事实,或者完全没有受到我个人意见的影响。所以,兼听则明,建议大家也同时关注下别人的不同角度的描述和意见。

 

个人立场

我个人在此事件的立场是中立偏保守。我根据我所信奉的法学理论,赞同此次判决,但同时也担忧其后会出现的一些极端的禁止堕胎法案。在堕胎问题上,我认同对第一期怀孕(15周前)堕胎的合法化,以及对晚期怀孕(24周后)堕胎的严格限制。具体原因会在下面的个人意见部分陈述。

 

诉讼、经过与判决

US Supreme Court Center

最高法昨天刚刚公布了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的裁决,以6-3的比例推翻了自罗伊诉韦德案以来最高法对宪法保护女性堕胎权的解释。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1pdf/19-1392_6j37.pdf

这个案子的起因是2018年3月密西西比州通过了《孕期法案》,禁止了孕期第15周后除危机母亲生命安全或胎儿严重畸形情况外的一切堕胎手术。杰克森女性健康机构,密西西比州唯一的提供堕胎手术的医疗机构,立即做出反应,起诉了代表州政府的州卫生长官,托马斯·多布斯医生,认为州通过的法案违反了宪法。根据罗伊诉韦德案的先例,区域联邦法院判决了密西西比州违宪,上诉到第五巡回法院后被维持原判。密西西比州政府继续上诉。于是,在2020年6月,该案就来到了最高法院的桌前。经过了两年的审理,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判决密西西比州胜诉,《孕期法案》并未违宪。

阿利托大法官给出了多数派意见。他认为在这个案子当中,当初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先例早应被推翻。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公民拥有堕胎的权利。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里有对一些并未在宪法里明文规定的权利进行保障(实体性正当程序,即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有正当的程序,还需要有正当的目的),但前提是那些权利必须是非常深刻地印在美国历史和传统里的(华盛顿诉格拉克思堡案——公民是否有协助安乐死的权利)。阿利托大法官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本身非常弱,并没有很强的法理论述,而且并没有起到让社会在堕胎政策上广泛认同的作用。托马斯、戈萨奇、卡瓦诺、巴雷特四位大法官认同此意见。

托马斯大法官给出了赞同多数派的平行意见。他在阿利托大法官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他对实体性正当程序的反对。他认为,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充满矛盾的。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并没有任何部分规定实体性正当程序,而且宪法和普通法传统也并不规制政府,在进行了正当程序后,对宪法未列明的所谓“基本权利”进行触碰甚至限制。所以,在托马斯大法官看来,该案是非常清晰的和简单的,并不需要过多的分析。

卡瓦诺大法官给出了赞同多数派的平行意见。他认为,法院,即使在政治争议性案件中,也应该做到中立。宪法本身并不倾向于保护堕胎者的权利,也不倾向于认同禁止堕胎,那么法院就必须同样的恪守中立。卡瓦诺大法官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中,法院偏颇地偏向了保护堕胎者的权利。而正确的裁决,应该是允许政府根据法定和民主的程序制定堕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而法院应该既不强制政府废除堕胎限制,也不强制要求政府制定堕胎限制。

罗伯特首席大法官给出了赞同多数派的平行意见。他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原则并不需要被完全推翻。《孕期法案》给了女性15周的选择时间,而这完全可以满足需要堕胎的女性对自己怀孕的查明所需要时间。法庭完全不需要把女性堕胎的权利扩张到胎儿能独立存活的阶段,而同样保护了女性的选择堕胎的权利。所以,《孕期法案》合宪的裁决会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先例造成冲击,推翻了先例设定的标准,但并不会推翻先例所表达的意愿,即妇女堕胎的权利应当受到必要的保护。

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和卡根三位大法官给出了少数派意见。他们认为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对社会上存在的争议和分裂非常的理解。所以,当初罗伊诉韦德案,法院在双方间找到了一个平衡,即保障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直至胎儿有机会独立存活于母体之外,而之后则由各州自行立法决定。今天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判例的推翻,让州可以自行立法,强迫女性自卵子受精起就必须足月怀孕,即使这意味着为一些女性带来非常大的个人和家庭成本。即使此案中密西西比州设置的限制是15周后,但多数派的意见相当于为其他州制定更严苛的堕胎禁令开了大门。一些州甚至将执行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堕胎,包括在家使用的药物方式堕胎。州政府将可以根据其道德上的选择施加给女性,并强迫女性怀孕直到分娩。

 

堕胎权、罗伊诉韦德案与三权分立(个人意见)

堕胎权从一开始就不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当时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原文,可以说是非常牵强。当时,布莱克蒙大法官在判决里非常微弱地引用了第九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认为堕胎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但他几乎完全没有立论究竟为什么堕胎属于隐私权。他甚至没有很清楚的说明究竟堕胎权是受第九修正案还是第十四修正案还是两者共同的保护。

布莱克蒙大法引用了第十四修正案,认为其通过实体性正当程序保护了很多没有在宪法里明说的权利。对于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个法学概念,我认同托马斯大法官的观点,即这是一个非常模糊且任人摆布的概念。在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的情况下,所谓的“正当目的”究竟是如何进行判断,完全取决于法官对目的正当性的理解和标准。这为法院开放了立法的大门,即法院可以通过“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概念,用自己的标准对政府行为进行判定,并用裁决先例的方式将这种标准固定下来,变成实质上的法律。这也是为什么这个判决长期受到诟病的原因之一,相当于是未经过民主选举的司法机关代替经过民主选举的立法机关行使了立法权。这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根基买下了隐患。

而且,罗伊诉韦德案给美国社会带来了非常糟糕的影响。该裁决几乎完全中断了当时所有通过政治途径解决堕胎支持方和反对方的利益冲突问题。一个最直接且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由于高院的判决,大家完全放弃了政治上相互妥协的可能。美国社会在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地争吵着堕胎的正义性,将两方的声音推往极端。各州通过各种方式彰显自己的立场,政客们不断通过堕胎上的观点获得政治红利,但没有人真正地在这上面进行任何方向的政治推进。

我非常认同法院的裁决,并认为这对大多数支持部分限制部分开放堕胎的人是一个好机会。它让我们有机会摆脱二元对立的无聊斗争,让温和派的政客们有机会真正地制定一个满足各方核心诉求的堕胎法案,推动社会和解和共识。

 

堕胎与女权主义

女权与衣架

堕胎权的诉求与女性的解放息息相关。历史上,由于生产力的限制,女性在社会上的权利很难和同时期的男性平等。女性很多时候甚至没有对性行为的决定权,遑论自己对生育的意见是否能得到尊重。近代之后,随着社会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女性寻求独立自主的道路。在缺乏有效且广泛使用的避孕措施的情况下,独立女性随时面临意外怀孕的风险。一些女性在意外怀孕后被迫放弃了自己所追求的事业,回到了相夫教子的传统家庭模式。而一些女性在意外怀孕后则为了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尝试终止妊娠。也因此,许多女性因为没有安全专业的堕胎手段或服务,而自行尝试一些危险的小道偏方。最著名的莫过于用衣架勾死胎儿并勾出体外的堕胎方法。这类不安全的方法,让很多女性因此承担了严重的生殖系统疾病,终身不育,甚至死亡的后果。

正因如此,女权主义者要求社会提供合法安全的堕胎服务,以满足独立女性在生殖健康的需求。堕胎也成为了女性独立的象征之一。

 

堕胎与生命权

Coathanger Abortion | Discografia | Discogs

人的生命从何而始,是一个非常难以回答,且难以有统一标准的问题。这也为堕胎的道德问题埋下了非常大的隐患。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基本上可以划出几个重要的节点:精卵结合(孕期0周),受精卵着床(孕期1周),心跳开始(孕期6周),自主运动(孕期18周),脱离母体存活(24周),出生(40周)。大多数人一般认为出生后的婴儿已经拥有了生命和意识,也应当有了作为人应有的包括生命权在内的权利。但究竟在胎儿时期如何定义,什么时候应该开始拥有生命权,则非常困难。毕竟胎儿的成长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堕胎无疑是非常残忍和不人道的,尤其是在晚期进行堕胎。很多晚期的堕胎,胎儿已经具备人的形状。在药物杀死胎儿并进行引产后,人们几乎无法分辨死胎和死婴之间的区别。而且,人们也基本上无从得知究竟胎儿在被药物杀死的过程中是否受到或受到了多少的痛苦和折磨。这也促成了很多人对堕胎的激烈反对。毕竟,在当今的文明社会中,很多国家和地区要么连死刑都废除了,要么也会要求对死刑犯也必须尽人道的义务。对用未知痛苦的方式杀死胎儿这件事,很多人激烈反对也就不足为奇了。

 

堕胎与平衡(个人意见)

堕胎权是一个非常纠结的议题。尤其是在经历了宝宝的出生后,宝宝在母亲的体内成长的那些画面,超声波探测到的她的心跳,腹部肉眼可见的往外顶的手脚,这些都时时刻刻告诉着我,母亲腹内的就是一条鲜活的生命。但同时,无数的事实证明了堕胎的存在对女权的重要性。

一个社会议题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存在争议。堕胎问题尤其如此。一边是女性解放和自由所带来的对堕胎选择的需求,而另一边则是对胎儿的生命权和人道的坚持。这就像是电车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给了全社会一个无论如何选择都会心痛的难题。但似乎这件事情也未必没有解决方案。毕竟,电车问题只给了我们两个选择,而堕胎问题我们则完全可以互相妥协,寻求一个折衷方案。

女性堕胎的选择权对女性的解放和自由十分重要,但也许我们不需要让女性非要拥有直到分娩前都可以随时做出堕胎选择的权利。杀害胎儿的残忍让我们难以接受,但也许我们也不需要非得追求保护一个受精卵或一块会成长成人类的肉团的生命权。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女权和生命权,更需要他们之间的平衡和妥协。在胎儿成熟至拥有人形和自主运动能力前,也许我们可以牺牲他们的生命权,换来对女性的解放和自由的保障。在胎儿成熟至脱离母体有机会存活后,也许我们可以牺牲女性的选择权,让这些宝宝们能安全健康地成长至出生。

这也是为什么我支持联邦立法15周前允许无理由堕胎,以及24周后严格限制堕胎的理由。让双方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就是最合理的方案。至于15-24周间如何界定,则留给各州立法决定。

 

未来(个人意见)

这次裁决的公布,一定会在短期迎来一波立法禁止堕胎的浪潮。这并不是一个可喜的前景,但也并不需要因短期的趋势而悲观。反对堕胎的群体的诉求不是只在某几个州施行严格的堕胎禁令,而一定会寻求联邦层面的堕胎限制。支持堕胎的群体的诉求也不是只在某几个州自由开放堕胎,而一定会寻求联邦层面对堕胎权的保障。这就为双方寻求政治妥协和共识创造了绝佳的机会。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双方一定会坐下来,谈判商讨出一个符合常识的妥协法案,让堕胎问题不再是一个如此撕裂着社会的争议性问题。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You may use these HTML tags and attributes: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 <strike> <strong>